三部门有关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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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有关部门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等文件的精神,推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在有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在储蓄网点广为宣传;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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